1、须具有合法性。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民法的保护,首先应具有合法性。其合法性体现在:(1)主体资格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同样适用现实生活中民法主体制度的规定。(2)财产内容合法。网络虚拟财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不能对国家领土、国家标志性建筑、物品进行虚拟进而买卖;网络虚拟财产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道德、法律观念,如不能虚拟色情的东西作为财产在网上交易;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不能虚拟现实中的人把他当作奴隶进行买卖。(3)取得程序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在合法场所,通过合法的方式依法取得。
2、须依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须经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这种财产的取得方式同样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主体可以自己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赢得或购得,也可以通过接受赠与或受让的方式取得。但这些方式须依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进行,以盗窃、强取等违法方式取得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3、这种财产须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体现为无形性和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它是一种信息权利。这与有形财产的信息化不同。有形财产可以经过证券化,变成一种物化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仓单),进而把这种物化的权利凭证经过信息加工,使之成为一种信息化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信息权利而不是信息化的权利。
4、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须具有可评估性和确定性。网络虚拟财产的网上标价,是主观拟制的。它与现实中商品的价格有区别,它的价值不能同现实中的货币进行等额交换。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并且存在于市场经济中,同样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以商品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可以在网上设立虚拟的中立第三方,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存仓库、交易市场和价值评估机构(可由物价部门介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确定它的价值。参考的因素包括:(1)该财产的生产成本(开发者的投入);(2)主体取得该财产的平均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技艺水平等);(3)该财产的市场交易情况;(4)网上标价与现实货币的折合。
5、须具有现实的财产性即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财产是需要有经济价值的,它能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对人们有积极意义,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可以理解为:(1)与现实的金钱发生联系;(2)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3)对主体有积极意义,能满足某种需要。
6、须是特定的信息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但不是任何信息都能成为权利,这种信息是主体享有的特定的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