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拟财产如何定性在法学界却争议颇多。目前存在的观点概括而言,主要也存在三种观点,即:无意义论,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及物权说。笔者否认无意义论。同时,认为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说也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首先,虚拟物品在用户取得之前就已经存在,是由开发商设定,系统产生的,其版权属于开发商所有,相对于用户并无创造性。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虽然虚拟财产也以虚拟游戏等的存在为前提,即虚拟财产的存在也具有时间性,但是此时间是非法定的,而只要由服务运营商的运营状况来决定的。再次,如果用户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则无法解释用户在线下与另一用户进行虚拟财产交易而不需要通知服务运营商的现实。最后,这种观点也混淆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的虚拟物品和用户通过付出劳动、金钱而得到的虚拟物品之间的区别,游戏开发商开发的游戏本身有著作权,游戏中的虚拟角色之类的也可能具备了作品的要件,但这种“作品”与用户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得到的属性值不同的虚拟角色绝对非一回事。
虚拟财产其存在与运用形态上的关键就是在权利人在获得之后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同时排除他人的非法使用、修改、删除等。因此从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关系来看虚拟财产已完全具备了物权的支配、排他效力。同时,虚拟财产所表现出的浓厚的依附特征,即虚拟财产可以被用户所支配的前提及存在条件是用户与服务运营商存在的服务合同。通过这一合同关系的保障,用户才可以实现其对虚拟物品的占有、使用及处分等行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用户也必然要承担义务或者说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一旦用户未付费或注销账号,服务运营商则会收回相应的虚拟物品;服务运营商还可以对运营的服务升级、变更,对先前的虚拟财产做出更改或废弃。可见,虚拟物品又反映出其所具有的债权特征。
在传统民法上,物权与债权是严格区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类型的多样化,二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由此带来了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以及分界的模糊,这就是物权的债权化及债权的物权化趋势。可以说虚拟财产是较为复杂的一种财产形式,其所表现的直接支配性及依赖性的特征正是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物权债权化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