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代民法已经将有形物和无形物都作为物权保护范围,不过,虚拟财产到底是一种物权,还是一种债权至今尚未有统一认定。从我国现有判例看,司法对虚拟财产的理解范围仍局限于网络游戏等服务类方面,没有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对虚拟财产的限制。互联网+背景下的虚拟财产,更具有与现实社会相分离的独立性,也不局限于网络游戏等服务类财产。
首先,新时代的虚拟财产与个人信用相结合,形成新的财产权。特殊的网络账号,特别是网店、自媒体、公号等账号,本身不是单一的财产属性,是集合财产权、信用权、商誉以及知识产权为一身的综合类财产权。这种虚拟财产的抵押、担保、继承、分割和处分,都是单一物权法或合同法所不能涵盖的。
其次,虚拟财产与虚拟人格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从财产权归属角度看,传统民事法律思维下的所有权主体越来越弱化,网络虚拟人格作为一种拟制人格,在虚拟财产所有权问题上,逐渐倾向于独立,既独立于现实财产,也独立于现实人格。虚拟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财产权存续不以现实人格存续为基础;财产价值评估局限于互联网财产之中,与现实财产法并无直接关联。例如,虚拟货币在网络世界中具有等价交换价值,其所有者和受益人并非是现实主体,而是网络虚拟者。特别是随着网络开放平台的扩大延伸,虚拟货币存在跨平台使用趋势,这些等价交换货币在网络上具有巨大价值,这种价值的产生并非是可以进入现实流通需要,更多的是满足虚拟社区的“生活”所需。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不少涉及虚拟财产分割的判例,当事人追求的不是现实利益分配问题,而在于虚拟社区利益分配。但这种诉求往往因现实民事法律缺乏必要制度而被忽视,大部分判决结果都无法达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最后,虚拟财产的继承受到人格权处分限制。美国已经出现多起邮件账号和脸谱网账户号的继承纠纷,死者家属要求依法继承相关有价值账号,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虚拟财产涉及死者隐私问题加以拒绝。尽管美国法院最后的判决是要求虚拟财产应该继承,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仅向继承人提供了该账号的部分信息,例如家属的合影、与家属之间的来往信件等,关于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并未向家属提供。虚拟财产的继承与现实财产继承不同之处在于,虚拟财产大都涉及到人格权问题,网络产生的“虚拟效应”可能并非所有人都愿意将这部分财产得到“顺延”。这就产生了人格权对虚拟财产继承限制的新课题,至今在全世界范围内仍未能达到一致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