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在《规定》的第十条,明确了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的责任构成,这在世界范围内尚属首次。该条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减少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明确“大V”等网络公众人物传播责任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一,转载者性质,即“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意味着转载是否有过错,要看自媒体转发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是高还是低,注意义务越高,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越大。举例来说,从职业角度来看,一个食品企业的官方账号转发了一则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错误信息,对公众造成了误导,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远比普通网民转发这则虚假信息要大,因为普通网民由于不具有专业知识而较难判定信息真伪,需履行的注意义务相对更低;从影响力来看,网络大V转发信息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比普通网民要高许多,因为其粉丝量高,传播信息影响力大,因此转发虚假或恶意信息造成的影响更广。但是,每个转发者需履行的注意义务都不相同,因此对注意义务的具体判定,仍需由法官在判案中进行裁量。
第二,转载信息侵权明显程度认定,即“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如果信息侵权程度越明显,转发人的过错就越大。所以,自媒体转发时要看转载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言论自由,官员和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应受到限缩,以确保其能受到舆论监督。这意味着转发关于明星和公众人物信息需履行的注意义务比普通人信息要低。“比如你转发了一条关于邻居吸毒的虚假信息,承担的过错要高于你转发一条明星吸毒的虚假信息。”吴伟光表示。
第三,是否修改转载内容,即“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如今在自媒体转发过程中,“标题党”横行,很多人在转发中添加自己的评论或标题、放大或缩小关键词,或对转发内容进行增删,即构成了对转发内容的编辑。如果受众受虚假或歪曲的标题和内容影响误导误信,转发者也应为其行为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