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江民研发部门的技术人员开始对“河马史诗”进行技术跟踪,虽然黑客几次变换IP地址,但技术人员利用其在网络上留下的蛛丝马迹终于找到了这个叫“河马史诗”的黑客,准确地锁定了黑客所有的区域。黑客系沈阳市某高校学生,原籍湖北仙桃人,平时热衷于网络攻击并以此为乐。在是否对该黑客采取行动的问题上,江民科技高层进行了认真的考虑。由于黑客还很年青,一旦被捕,面临的可能是长达一年的监禁,那么这个人大好前途也将就此结束,一辈子将打上犯罪的烙印。最终考虑到给年青人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公司董事长王江民决定,只要黑客去投案自首,江民科技可以考虑从轻追究他的责任。
江民技术人员经过与“河马史诗”几番交谈,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得到江民方面“只要其投案自首,可以从轻追究其更多责任”的肯定答复后,“河马史诗”于20日与江民沈阳办事处人员联系,主动到沈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办案人员做案件笔录时,该黑客痛陈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将痛改前非,并呼吁其它热衷网络攻击的“黑客”们停止一切有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对于黑客入侵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公安部门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有两种法律条规约束网络攻击行为,一种是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应的量刑,《刑法》第285条、287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鉴于“河马史诗”有投案自首表现,并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综合报案人江民科技的意见,初步决定免于追究“河马史诗”刑事责任,拟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目前,因为入侵他人计算机而被判刑的案例并不在少数,2003年9月份,北京一中院审判了一起入侵网络游戏服务器盗取游戏点卡案件,被告朱仁普一审被判处12年徒刑。今年2月份,山东济宁市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张某为筹学费竟“侵入”到济宁一所高校的教学平台,并将大量资料删除,致使该教学平台一度瘫痪,后又实施敲诈。此案经济宁市中区检察院起诉后,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一起起活生生的案例给黑客入侵行为敲响了警钟,然而目前各种各样网络攻击行为仍然有增无减,让人不得不对许多青少年淡漠的法律意识深表忧虑。
法律人士认为,黑客入侵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特别是广大的青少年,千万不要逞一时之能或是炫耀自己的黑客技术去攻击别人的网站,法律对任何人都是无情的,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身陷囹圄,毁掉自己的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