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规定,只允许采取CIF价格条款进行国际贸易,旨在保护国内众多处于萌芽期的大小企业。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出口量的增大,各种贸易方式陆续登场,如今,FOB条款几乎占据总出口方式的90%。显而易见,FOB条款的优点在于核算报价简单,工作量较小,不需要太多的国际贸易知识和经验。但FOB条款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那就是--货、款两空。
目前平均每天就有一家中国企业因为做FOB条款而造成货款两空。在中小企业刚刚熟悉一些国际贸易的知识的时候,以及品尝到出口带来的好处的时候,不要盲目的进行独立出口。中小企业应尽量选择与一些熟悉的,有实力、有经验的贸易公司进行合作。
几乎大部分的欧美客户都会选择FOB,T/T30%预付,70%见提单传真件的价格条款进行贸易。而做L/C绝大部分是与中东,南美,以及一些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欧美客户基本上不可能在发货前支付全部货款,因为他们在考虑同样的风险。
如果可能的话,尽量争取按先结后出的T/T方式或者L/C方式进行货款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者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仍要眼见为实,不要仅凭所谓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在账户上了。
几乎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自己的报关员以及海运部门,所以想要避开货代要求出船公司提单的可能性是没有的,如果货代给企业出船公司提单,等于是他们自己放弃权利,也会面临收不到服务费的风险。
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
对于买家来说,他们更信任关系密切合作多的货代而不是卖方,因为他们的眼里只有货物和钱款,不会同意不使用他们的指定货代发货,因为担心没有能确实收到货物的保证,害怕企业与货代勾结,产生不发货还能收到货款的结果。
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制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外经贸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用。如不行,就要争取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
俗话说得好,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如何选择,还要针对不同客户,进行不同分析,上述方式方法也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