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1、从模式看,第五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BOT、BOOT、BTO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以此,起码可以确定三种方式是特许经营的方式。
2.期限: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3、从付费形式分析,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4、从适用范围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那么,农业、林业、文化、旅游、科技、医疗、教育等项目就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