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型、税源型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五至七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实得部份的50%,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对纳税超过50万元的光荣户实行奖励。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纳税5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八条:县外企业到我县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年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实得部份的30%,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二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实得部份的35%,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实得部份的40%,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实得部份的45%,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实得部份的50%,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县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投资实行“三分”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70号)文执行。
第十条:引进特殊项目及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采取县委、政府集体研究,“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