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第6年至第10年地方财政秘得部分减半奖励给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等额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7、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8、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将其在我县所办企业获取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该企业,作为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含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退还投资方(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补缴已退还的税款。
9、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建的企业,年实现税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地方所得税部分前2年全部奖励给该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
10、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房地产税自落成的月份起免征3年;年船使用牌照税前3年实行先征后奖励。
11、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前2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社会服务、饮食、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并可给予投资者冠名权和广告权。
12、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县政府可以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