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每年安排 50万元以上的奖励基金,广陵产业园、各乡镇、街道、经济主管部门每年也要安排相应奖励基金,年终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对广陵产业园、各乡镇、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所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外资按实际到帐资金(折合人民币)的1‰奖励;民资、内资按注册资本的0.1‰和注册后一年内交纳税收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原不在我区注册纳税改到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给我区带来新增税收按注册后一年内交纳税收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一次性奖励;内外资高新技术项目,经有权部门认定,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奖励。该项奖励,由区政府奖励给单位集体,其中提取50%奖励给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并且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提拨和使用。
2、为鼓励各单位和部门引进体量大、带动性强的项目,在保持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外资对完成新批准规模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年度指标的,新批准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2000元(需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到资15%,方可认定);新开工合同利用外资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民资对完成新批准规模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年度指标的,新批准注册资本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0元、300元、500元;新开工总投入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0元、1000元、2000元。对未完成外资新批准规模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年度指标或民资新批准规模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年度指标的,相应扣减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奖励或民资注册资本和税收奖励,直至扣完为止。
3、对区内其他无年度招商指标任务但有招商实绩的单位和部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对区内工业企业自身引进投资者前来并购、参股、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将按照引进增量资金的规模,给予原企业(或中方企业)一定的奖励。该项奖励由受益单位或部门在其收益分成中列支,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和使用。
1000万元—3000万元 当年按其新增所得税额地方
5、对项目介绍人(含中介机构)引荐的工业项目,以实际到资为准,按以下标准奖励。
5000万元-1亿元
(注册资本) 1‰ 0.5‰ 以设备、技术作价出资的,按实际奖励标准的60%执行。
1亿元—3亿万元
该项奖励由受益单位或部门在其奖励基金中列支,介绍给区政府的项目由区财政列支。
6、对有突出贡献者,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精神奖励和奖金。
以上各项奖励,本着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的原则,由其自主选择。奖励基金的渠道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执行,凡引荐给产业园、各乡镇、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的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在其奖励基金或收益分成中列支,其余项目由区财政统一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