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财政供养人员,引介促成项目来我镇投资的,依照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引介奖予以奖励。
1、对引进外来投资参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出让土地、出售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其它物业设施,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除房地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净出让(出售)金的1%作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出让方从得到的出让(售)金中列支。
2、对引介促成租赁或承包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合同规定,以第一年租金或承包金的10%作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出租方或发包方从租金或收取的承包金中列支。
3、对引介促成同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工作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外来投资方年内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1%作为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的企业从成本中列支。
4、对引介、促成以独资方式兴办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外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的机构或个人,经有权部门验资确认,按年内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1%予以奖励;一次性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同时奖励价值25万元的轿车一辆或别墅一幢;奖金由市、乡镇(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统一支付(同民资企业合资的中外合资项目参照执行)。
5、对同时符合以上1-4条款中某几项时,按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并视介绍人、引进人所做工作进行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