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 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
?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④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
?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自然人担任,也可以由外国自然人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 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 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和保证实施。
?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所制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包括购买物资 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等),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 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得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
?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 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的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外编制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以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
? 合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①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退;② 生产和工作任务;③ 工资和奖惩;④ 工作时间和假期;⑤ 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⑥ 劳动保护;⑦ 劳动纪律。合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合营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对职工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