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资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主持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设副总会计师。
(二)合资企业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出报告。
(三)合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合资企业的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即凡属当期(指1月,1年)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在当期内收到和付出,都应作为当期的收益和费用;反之,凡不属于当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在当期内收到和付出,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五)合资企业的会计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借货记帐法,即采用借和货来表示资金占有和来源的增减的一种记帐方法。
(六)合资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经合资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本位币。
(七)合资企业的帐目,除按记帐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以及债权与债务、收益与费用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
(八)合资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和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报告,方为有效:
(九)合资企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