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负责接单以及产品的生产、销售,并负责按照销售(或加工、购销、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客户及时追收货款。
2、乙方接单后自主与原材料供应商协商确定需购买原材料的名称、单价以及吨数,除本协议约定甲方享有的异议权利外,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确定所需购买的原材料后,向甲方以书面形式申请购买原材料,明确需购买原材料的名称、单价、吨数以及原材料供应商,甲方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24 小时内确认是否同意。甲方同意的,应在 三 日内筹措资金将购买原材料的款项直接支付至供应商。
4、对于所需购买的原材料,乙方不得一次性要求购进 吨以上,对在该吨数以下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原材料的购买以及供应商的选择由乙方自行决定,其中,对于原材料的单价,乙方拥有在 灵通市场网 公布的同期同种原材料市场价的上下 10 %范围内自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的权利,甲方不得异议。但对超出此范围的单价以及购买该原材料的必要性、数量、供应商的选择,甲方有权提出异议,乙方不应拒绝。
6、对产品销售(加工、购销、买卖)的价格,乙方有权在 灵通市场网 公布的同期同种产品市场价的上下 10 %范围内自主与客户协商决定。超出上述范围的销售(加工、购销、买卖)单价,乙方应当书面征求甲方意见,在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与客户订立相关销售(加工、购销、买卖)合同。对未经甲方同意超出上述范围的单价,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对因此产生的收益差价按收益分配比例由乙方补偿支付给甲方。
7、为保障合作项目正常运营,乙方应保证合作期内现金流、仓储、应收未收款合计不低于600万元。
8、合作期内,甲方拥有随时查阅帐目的权利,乙方应予配合。
9、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在合作经营厂房内进行与合作项目无关的产品生产、加工,亦不得利用甲方购买的原材料生产其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