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圳市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一)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在其立项、注册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做好申报工作。
2、鉴于国家已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产品的,其内销计划直接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由市政府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不再核发内销批文;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3、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4、外商投资于深圳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100%。
1、进出梧桐山隧道的集装箱货柜车、公共汽车、小轿车等机动车辆,不分境内外牌照,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2、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电价标准收费。
3、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外资机构和企业在深购买、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
4、在深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在深从业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置物业的外籍居民和在深留和外籍学生,在市内各医院、诊所等收费标准,与境内居民相同。上述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可以享受境内居民医疗服务价格待遇。
5、上款所列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到市内各旅游景点旅游,享受境内居民价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