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996年底,全国已有12个城市中的18个企业获准组建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已开业的仅6家)。然而,据不完全统计,未经国务院批准,由各地方政府审批,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等方式注册,实为外商直接投资且已开业经营的零售企业达200多家。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对于促进我国零售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繁荣和稳定国内市场、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鉴于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缺少实践经验,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零售业中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要与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目标相一致。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就是要在世纪之交的历史时刻,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开拓进取而不可因循守旧,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力争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又保证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目前试点城市中的部分外资已在某些方面侵蚀到国有零售商业的肌体,有些外资甚至附加某些政治经济条件,作为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手段。有些投机资本使我国市场在进行有效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得不到更好的发挥。鉴于这种客观现实,国家应将吸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措施调整到有利于发展我国的外向型商业,有利于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壮大公有制商业,有利于稳定、繁荣国内市场和地区商品流通发展规划,有利于实现跨世纪宏伟战略目标轨道上来,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相一致。
二、在零售业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要与我国商品流通的发展速度相适应。
我国今后应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商品流通发展的阶段性和长期目标的要求,适当扩大外资流向零售业的数量,促进我国零售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提高零售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必须避免超越吸收能力的盲目引资。倘若引资规模过于巨大,也有可能对我国的市场秩序、货币政策的效果、利用外资的安排以及国际收支的平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调整利用外资政策应由试点过程中主要向沿海地区和开放城市倾斜转向使外商投资更多地进入我国的中西部地区,优化地区投向结构,逐步缩小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使我国零售业今后利用外资的规模与我国商品流通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实现我国商品流通持续、均衡、健康、稳定发展。
三、在零售业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应逐步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优惠,统一政策,进一步优化零售业投资环境。
对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应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要求,在项目规模、资金到位、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外资政策方面,要努力提高利用外资对促进国内商品流通的积极作用。对于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在允许外商进入时必须考虑国内零售业的顺利发展,不断提高对国内零售业和国内市场的保护程度。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政策,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特别是税收和劳动人事管理,避免由于政策不统一和对外资的过分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国内零售业投资环境。今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要从主要依靠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转向依靠过硬的投资环境、完善的功能配套、简化的引资程序上来。统一政策,缩小政策偏差,使各省牗直辖市牘、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吸引外资的竞争由优惠政策的竞争转向整个经济环境的综合竞争,利用外资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化。
四、在零售业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应以合资合作的方式为主,我方应掌握合资企业的控制权。
要取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就应选择一批国有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参与合资。因为国有大型商业企业实力较强,可以提高合资的谈判地位,增强抗衡能力,不会象小企业一样受外方左右或被外方所吞并。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是,在合资初始阶段,外方不能达到其控股以控制企业的目的,但在经营过程中以增资扩股的手段来稀释中方股权。由于中方企业无力追加资本,结果使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易主。对于这种情况,中方可采取另外引入一家中方企业作追加投资的做法,从总体上仍由中方掌握合资企业的控制权,从而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
五、在零售业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应规范投资行为,完善投资法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强化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与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