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五)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七)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二、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