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促进新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司担保业务,是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提供的保证业务。
1.对政府确定的,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人民生活条件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担保;
2.按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扶优扶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并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各类所有制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担保;
3.对数额较大的担保贷款要实行分批、分期投入以防止其挪用、套用、移用行为的发生,对某些针对性较强的担保贷款可采取封闭式运行;
4.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商品适销对路而抵押不足,当前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采取联保、互保、再担保的形式,予以支持;
6.对经济管理混乱,虚盈实亏,资金损失严重的企业不予担保;
8.对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予担保贷款;
9.对蓄意逃避、拖欠、赖帐不还的担保贷款户,应及时依法保全资产或诉讼;
10.经公司调查评审,申贷企业自身具备担保条件的,公司不进行担保。
3.新平县政府确定的,有发展前景的农产品加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1.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政府批准项目计划;
2.财源建设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证明,在金融部门没有逾期贷款、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政府计划发展内、有较好的信用;
3.企业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10%,担保企业归还全部贷款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
1.由项目建设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审后,填写担保审批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方能办理担保手续;
4.《委托担保合同》签订后,协议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借款人按贷款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议银行向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交放款通知;
5.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通知后,以借款正式履行保证责任。担保贷款期间,申贷企业要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企业按时还贷后,应将已还贷手续的文件(复印件)交董事会备案。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限额及期限担保;
2.财源建设项目、生产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限额,单户企业原则不超过200万元,或为担保项目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被保证人净资产总额的10%,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超过范围和限额的担保,按县政府确定的额度评审担保。
第九条 县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担保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财源建设项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担保由公司调查评审,符合担保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担保费按担保金额、担保年费率、担保期限计算,一次交清。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担保年费率为1.0%;财源建设项目生产经营企业担保费率为:半年以内(不含半年)按月为1.0‰,半年以上至一年内的按每月1.5‰收取,一年以上至三年内的按每月2‰收取。
第十三条 严格反担保措施。基础设施建设担保按县政府要求办理;财源建设项目、生产经营企业的担保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落实反担保措施,方能担保。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源建设项目担保费收入按交纳营业税后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 当贷款逾期时由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对催收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经新平县融资担保公司调查核实后,按约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平县融资担保公司不承担责任:
1.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
2.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
3.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还款期限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