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第二受益人的银行寄交的单据后,我行应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办理换单,原则上要求柜台换单。
2.单据替换后,我行应根据原信用证审核单据、寄单、索汇(处理方式与出口信用证业务相同),并设立专项档案管理,对所替换的第二受益人单据亦应与该证项下的档案一并保存备查。
3.如因第一受益人提交的替换单据中存在不符点而遭受拒付,在第一受益人放弃追索货款差额的情况下,我行可将第二受益人被替换的单据寄开证行,向开证行追索货款。
1.委托书需明确对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等)。
2.委托书是否表明第一受益人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
3.委托书是否表明以第一受益人名称替换原申请人名称。
4.委托书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声明保证在转让银行通知换单时及时来办理。若未能在转让银行首次要求时办理,转让银行有权将所收到的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5)可根据需要增加对单据内容的限制性条款,以符合原证对单据内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