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楼市大热,周先生也想凑凑热闹,分一杯羹。在勤奋寻觅了一个多月后,他从中介处了解到一个业主急于套现物业,以较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放盘。
周先生大喜,认为等候许久的机会来临,于是兴冲冲地看楼,并很快下了订金。周太太对楼市一事较为忐忑,认为令家庭资金压力变大,但周先生却认为投资应该雷厉风行,见好就上,于是固执己见,很快与原业主签定了买卖合同。
签定合同后,周先生又马不停蹄地向银行申请贷款。他计划,贷款一到手后,把房子放租1、2年后再转手卖出,自己不会有太大资金压力,又可以赚到钱。没想到,由于他个人的原因,银行并没有批准他的贷款申请。
周先生急得如无头苍蝇,这一边想办法向银行求情,那一边又要应付业主不耐烦的催促。
最后,当他意识到银行不可能批准自己的申请,原业主已迫不得已把他告上了法庭。
由于原业主急需现金,在买卖合同中周先生与其约定如果没有按约交付房款,周先生要赔付房款的15%,即约10万元现金,而周先生因为信心十足,当时同意了该约定。
根据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最后法院判定周先生要赔偿10万元款项。周先生在楼市投资热潮中冲动迈出的第一步就栽了个大跟头。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罗德旭律师表示,买卖和贷款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有特别注明,如因贷款不到位可解除合同,并免除相关违约责任,否则买受方还是要按约定履行责任,不应因贷款不成功就可免除相关责任。他建议,投资者打算通过贷款购房,之前要了解清楚自己的贷款是否可以得到审批,如果无法确定,最好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特别注明一条“如因贷款不成功,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免除相关违约责任”,以此避免贷款不成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