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杰辉铸造有限公司是金湖县塔集镇通过招商引进的一个较大的私营企业,也是一个纳税大户,企业在扩建过程中,公司生产作业的一辆铲车将在公司做瓦工的王洪喜撞伤,并致王小肠破裂、骨盆骨折、膀胱挫裂伤、肠膜破裂、腹腔内出血、左肾挫伤等,先后三次手术,住院二个半月,共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出院后经鉴定:1、小肠破裂构成十级伤残;2、膀胱破裂构成十级伤残。
王洪喜出院后多次与杰辉铸造有限公司协调赔偿事宜,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王洪喜及其家人也多次找政府要求解决此事(因当时王受伤时,镇领导曾出面,并承诺:王出院后一个月内解决此事)。而杰辉公司恰处在停产技改阶段,此事一直未能圆满解决,王洪喜及其家人准备去杰辉公司闹事,并准备上访,情绪非常激动,被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及时劝阻,并积极参与调处此事。
一、杰辉公司认为:将人撞伤的是承包该公司铲车的顾某(此人已下落不明),不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且公司已支付了王洪喜全部的医疗费用。
二、杰辉公司对王洪喜提出的赔偿标准不予认可,认为伤残补偿金的标准太高(王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公司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
三、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的给付时间及标准难以确定。
四、杰辉公司要求诉讼解决,而王怕承担诉讼风险及成本而不愿诉讼。
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接手纠纷后,首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及时与双方进行沟通,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尽早地解决纠纷,还两次邀请县法院法官对纠纷进行评析、讲解,但双方仍转不过弯来,各自保持自己的意见。在此过程中,王洪喜及其家人多次来司法所,司法所都热情接待,一杯茶、一支烟,通过拉家常、慢沟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慢慢的得到了他们的信任和理解,情绪也逐渐的平稳下来,并及时将杰辉公司沟通的情况上门进行反馈,为彻底解决这一纠纷,两所建议受案方通过诉讼来解决这起纠纷。
一、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是对方的要求,打消对方的顾虑(疑有地方保护和偏袒行为),也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
二、诉讼结果与之前的调解方案,就赔偿数额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因为就此事已与法院对案情进行了细致分析)。
三、判决或调处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最终受害方接受了诉讼建议,在诉讼过程中,两所帮助受害方联系伤残鉴定事宜,并陪同前往,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鉴定结论,同时为维护杰辉公司的利益,将铲车承包人顾某列为共同被告,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查找到了顾某的家庭住址,和法院人员一起驱车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沐阳县城,将其房产进行了查封。通过开庭审理,因顾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杰辉公司与顾某连带赔偿王洪喜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7万余元,双方均接受,没有提起上诉,(司法所人员参与诉讼的全过程),此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农村的产业结构也在进行较大调整,从传统的纯农业生产向工业化格局迈进,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一项重要抓手,近几年来看,确实是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型社会矛盾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纠纷不断出现,而这些纠纷主要是利益冲突为特征,且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矛盾纠纷的专业知识,如不及时化解或处理不当,很容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案件。过去要求解决矛盾纠纷当事人情绪较为温和,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出发,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
从企业方面来看,所招引来的绝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他们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通常是家庭式管理模式,安全和法律意识欠缺,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他们根本不当回事,应付差事,即是出了安全事故,也不能从中吸取教训,仍然我行我素,出了问题退避三舍,当事人就找政府,因为那是你政府招来的企业,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就是他们的“义务调解员”。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民工和私营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将法制宣传融入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增加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