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放宽外资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对外资开放;凡国家没有明令限制的经营范围,允许外资经营。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 “创业投资”、“物流”、“破产清算”等。
(三)放宽项目建设的市场准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
(四)放宽企业住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当年公证认证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不能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工商部门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营业执照。
(六)进一步落实CEPA有关规定,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
(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3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至少3家(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
(八)放宽企业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现行登记管理法规进行登记。
(九)放宽中方股东出资限额,允许中方股东出资突破其净资产50%的限制。
中方股东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改变出资方式;符合减资条件的,允许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十)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一年经营期限制,参照其隶属法人企业经营期限和住所租房协议期限核定其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