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相关法”概念在逻辑上不严谨,一是这个概念在逻辑上会产生一个“宪法不相关法”的对应概念。二是如果“宪法不相关法”概念是成立的,那么,就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哪些法律与宪法相关,哪些与宪法不相关。这个问题在法理上是无法回答的,而且答案肯定会违背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原则。特别是会掩盖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降低了刑法、民法等法律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应有的功能。“宪法相关法”的概念在法理上不妥当,过去我们用“国家法”来指称,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的名称来代替“宪法相关法”的提法,例如,用国家机构组织法、基本国家制度法等。
要形成法律体系,首要的任务要明确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多少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如果立法数量不清晰或者是使用“等”、“多”这样的字眼,就无法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严肃性。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明确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 229部,这是国家权威部门第一次正式发布法律的数量。2010年底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首先应当明确到宣布形成法律体系时止现行有效的法律是多少部,并且要同时公布所有现行生效的法律名称、制定和修改的年月日,同时应当给所有的法律正式编号。对现行生效的法律正式编号,并且从2011年开始,在国家主席公布立法令的时候,同时公布最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的编号,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公众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的数量一目了然,也才能避免法律不为公众知晓的立法信息闭塞现象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没有立法数量的精确化,就不可能有科学的法律体系。
目前关于七个法律部门的分类方法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但是,还不能很好地反映法律适应社会现实发展的要求,环境资源法和军事法应当考虑独立出来。再者,实体和程序一体化的立法思路也可以考虑,例如,可以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整体协调。
此外,在构建确立部门法种类时,应当将宪法部门单列,以突出宪法作为部门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宪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是“部门法”之上的“部门法”。由于宪法的根本法性质,所以,每一个部门法中都包括了“宪法”,脱离了宪法来谈论部门法,与现代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是相抵触的,因此,宪法与一般部门法在逻辑上是交叉重叠的关系,而不是并行关系。作为部门法,宪法不能与其他部门法放在同一个层次上来考虑。从法治原则出发,考察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时,应当首先突出宪法或者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然后,在宪法之下再来划分具体的法律部门,这样才能体现出宪法的根本法特性,也能够很好地处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逻辑关系。
总之,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其中,树立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权威性,真正以宪法为核心来构建法律体系的结构,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形成”的前提。如果在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特征时,仍然掺杂着更多的政策因素的考虑,将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和理论前提,那样,势必会大大影响正在形成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意义,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