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专利权犯罪一般属于情节犯。这就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从实践上来看,世界各国(地区)均要求具有严重情节的专利侵权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多次进行专利侵权、行为手段动机极其恶劣、给专利权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
第二,侵犯专利权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对象是专利,而专利包括发明、实用薪型和外观设计,它们一般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除了科技人员外,其他一般人员很难实施。
第三,一般情况下,侵犯专利权犯罪是属于贪利性犯罪。行为人在进行侵犯专利权犯罪时,往往是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非法实施或者假冒他人专利,抑或是冒充专利产品,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
第四,专利权有着特殊的存在形态,与一般的财产权明显不同。专利权具有非物质性,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状,不占有一定空间,权利人对其“占有”不能通过实在具体的控制来实现,也不能通过自己实际的有效管理来排除他人的侵占。侵犯专利权并不表现为致使权利人丧失其对技术成果的占有,而是表现为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和使用他人的精神成果。其侵占形式不是侵夺或毁损,而是假冒、篡改、擅自使用等。因此,只有侵权现象发生,国家对侵权人进行打击制裁时,其权利人对专利技术行使占有、控制和进行管理的权利才凸现出来。这是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又一个不同于他罪的特点。
第五,侵犯专利权犯罪发案的地域性。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的地区较经济落后的地区发案率高。例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甚至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要比西部地区频繁。
第六,侵犯专利权犯罪具有跨国发展的趋势。当今国际贸易日益发达,经济技术全球化,侵犯专利权犯罪常常会超越国界产生不良影响。例如,1992年12月,中国以观察员身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规定了提高国内专利保护水平的诸条款。因此,中国专利法的修改,一方面是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为我国复关而作准备;另一方面,1992年1月,中美签署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其中双方谅解的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允诺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给专利权人以进口权等以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由此可见。专利侵权与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地区)的共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