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年度检验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2月1至3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年度检验材料:  (一)年度检验报告书;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  (五)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六)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执业的资格。对于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对于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间不得继续执业。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等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省级以上的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行业鉴定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条本  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种类: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
第二章  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职业资格无效,并予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