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根据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的确立,特别是随着马老入主最高法院,在我们这个因人成事因人废事的国度,最终使我国在建国初期五十年代形成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
到六十年代的又总结成了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真难为了那些秀才们。
难道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 ”的马老就不依靠群众?真是想不通的事。
但不管怎么说,民事审判方式一直是贯彻“调解为主”的指导方针。民事法官执掌的家长里短不像刑事法官的刀把子那样锋利与无情,倒更像“老娘舅”、“和事佬”。不过,毕竟有个国徽与国家干部身份,自然效力非“老娘舅”、“和事佬”所能比拟。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将长期奉行的“调解为主”的方针改为“着重调解”原则。至此,民事调解登峰造极的高度。
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立法机关将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它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贴近了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它否定了“着重调解”,从而摆正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立法之所以作上述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审判实务中长期存在的重调解轻判决、压服式的非自愿性调解、“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问题。
为了清算“背靠背,强制调解”之恶习,一步到庭审判方式就此产生。
一步到庭就是在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后,法官不再与当事人接触,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中,“一步到庭”的提法在97年相当普遍,很多法院也都这样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