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对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举的“恶意透支”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进一步作出规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笔者就银行催收的几个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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