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王先生表示,他们现在有两个群,其中一个已经达到人数上限,“今天又有不少人陆续加进来,在网上讨论这种方式很好,容易收集和统一意见。”他表示,目前的群数量明显不足,“得发动业主继续创建,让更多的受骗业主加入进来共同商量对策。”
记者在与业主的联系中得知,很多人的经济条件一般,都是向亲友借钱才凑够买摊位的钱。
“这几万元是我的救命钱啊!”身患癌症的业主高大姐表示,她以前从来没有和别的业主联系过,“我是看了晨报才知道还有这么多受骗的业主。”得知加入“网上联盟”的方式后,高大姐哭着说:“这下好了,我也不落单了。”
最初联系本报的业主刘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出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
刘先生的摊位在2008年1月31日前交付使用,所以他应在2009年1月26日前取得产权资格。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金先生表示,部分业主曾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但民警将案件向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时,均被以证据不足驳回。
金先生表示,也有业主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法院对此事高度重视,一刘姓庭长要求全部业主将材料(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交到法院,并表示法院会在本月底对该事件进行研究。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敏表示,开发商没有为业主提供房产证,涉嫌合同欺诈,如情况属实,民警会以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法律中“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若警方已立案而当事人再以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对于业主单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样会存在取证不足的问题。
对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业主应去询问相关理由,然后向警方提供有效参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