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即,谢爱荣与内乡县教委(现更名为内乡县教体局)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自1996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0日。
然而,1999年12月20日,内乡县人劳局下发《关于范丙义等62位同志退休的通知》,该通知所附名单中有谢爱荣的名字。随后,内乡县教体局按照该通知要求,停止了谢爱荣的工作,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谢爱荣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是人民教师,不应按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男55岁,女50岁)对待。
随后,谢爱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内乡县教体局恢复其工作,补发已扣除的工资。
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内乡县教体局是执行内乡县人劳局的通知要求,故对谢爱荣的请求不予支持。
谢爱荣对该仲裁结果不服,以内乡县人劳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内乡县人劳局称,内乡县审批退休程序,先由用人单位申报到主管局委,签署同意后报人劳局,人劳局审查属实后,以文件形式通知主管局委办理退休手续。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内乡县人劳局审批谢爱荣退休时,并未接到谢爱荣所属单位申报和主管局委签署同意的相关材料,属于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步骤的情形。在作出谢爱荣退休的决定后,没有将退休通知内容告知谢爱荣,亦未向她送达书面材料及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因而属于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