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案件到了2008年4月11日,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富士康诉比亚迪侵权案件”终有了结果。公安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认为比亚迪有犯罪事实需要追求其刑事责任,比亚迪公司创始人之一夏佐全被刑事拘留。而比亚迪员工柳相军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4年。比亚迪员工司少青亦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比亚迪汽车工业4年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惯抄”。对于抄袭,一次可以原谅,因为苦于没有经验,没有设计能力。但是几次三番地抄袭就有点不可理喻了,毕竟这是对方的知识产权。而且也不能说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还是没有能力,没有经验,这就很牵强。比亚迪的产品阵容在不断的扩充,但是在比亚迪发展之路上我们还看到了一些“拿来主义”的影子。从F3到F6、F8,再到F1,每款车型无一闪现着“借鉴”的“光芒”。
抄袭对企业发展没有过多的好处的,发展不能靠抄袭度日,没有自主创新是不能长久发展的,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但并不是比亚迪式的“另类创新”!抄袭只是权宜之计,不是长久之计。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首先是品牌形象的低下,没有一款自己的产品而是一味地抄袭只能让消费者和业界觉得这个企业没有实力,缺乏自主的精神,没有努力的欲望,缺乏诚信。这对企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直接影响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