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从事中国法律之业务,有资格就中国法律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本所与DYZ银行[香港分行国际市场亚洲战略投资部](“贵行”)签订的协议,本所受贵行委托,作为贵行拟进行的对HR资产管理公司(“HR”)拍卖的不良贷款资产包(“HR资产包”)的收购(“收购”)事宜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中国法律、法规及本所与贵行签订协议的要求,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作为贵行本次收购对象的HR资产包进行了审查,我们审查了贵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独立的询问和调查。
本所律师假设贵行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且原件存在。对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和口头咨询答复出具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作为贵行本次收购对象的HR资产包所有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状态、债权以及相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的担保、抵押和抵债资产的权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抵债资产的可执行性、HR对资产的权利完整性、HR从工行受让债权的效力以及HR将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贵行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行收购HR不良贷款资产包参考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