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机动车登记工作,交通和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营运。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零部件,生产者和有关经营者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对比新老两个召回规定发现,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而新条例将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以及其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这比过去3万元的罚款上限威慑力增强了许多。以10万元/辆、共计10万辆轿车计算,瞒报代价将介乎2亿~50亿元。
这或许是全球最严格的处罚条例,美国迄今为止最重的一起罚款仅为1600万美元。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责加巨额罚款,这有可能使不法厂家面临高昂的违法成本,甚至可能会让这些不负责任的车企倾家荡产。
尽管新条例重拳出击,但业内专家仍表示意见稿还存在不少争议之处。
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机构、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缺陷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等相关信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对此,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就认为:汽车召回调查涉及公众,商业秘密和公众利益相比,后者应该优先。该规定将限制消费者对信息的知情权。
该征求意见稿以2004年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从2004年10月1日公布的条例实施到2009年底的5年间,国家质检总局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321万余辆。召回频率也在逐年上升,从2004年的10次,到2008年的47次,再到2009年的57次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