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范荣生看来,错案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共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共同原因就是,都存在刑讯逼供、以口供为本的办案方式。”
范荣生认为,刑讯逼供被一些人认同,就像是“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管用。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其为犯罪行为,但仍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此。
范荣生坦言,我国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欠缺,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
面对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范荣生认为不应该回避或是掩盖,而应该认真汲取教训,始终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始终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精心办好每一起案件。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董玮表示,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运用出了问题。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以证据为根据。因此,完善证据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两个规定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严格依法办案,提升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能力和水平。
翁跃强坦言,随着两个规定的出台,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办案压力将进一步提高。
他说:“在证据收集时不但要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更要收集证明合法取证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带着证据去出庭作证,才有利于澄清是非和社会上的一些误解。”
统计数字显示,义乌市检察院每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超过2000件,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人均办案145件和120件,分别是全国平均数的3.5倍和5.5倍,无一超期羁押,无一错案,无一被判无罪。
“这主要得益于我们对自侦复杂案件采用庭前辩论、庭后总结的模式来提升质量。”翁跃强举例说,“比如,一起贪污贿赂案件,在开庭前由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当公诉人,而公诉部门当辩护人。通过这种角色的反串发现问题,能使我们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董玮则认为,作为侦查行为监督机关,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审阅案卷和提讯犯罪嫌疑人需要更加细致,在案件办理中发现、鉴别、判断存疑证据,使非法证据在批捕、公诉阶段得以排除,这需要进一步增强办案能力和水平。两个规定的出台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保障人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进一步规范取证活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自身要依法、客观、公正地收集、审查、认定证据,而且要在有关机关收集、审查证据时主动进行法律监督。”翁跃强表示。
翁跃强介绍,虽然早在1998年和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出台有关文件,对非法证据进行了严格规定,但缺乏排除程序,而此次出台的两个规定,则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
“两个规定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这将有利于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将使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有了依据。”翁跃强说。
董玮认为,两个规定的出台,使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等方面有了依据。今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两个规定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利用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证据搜集行为。
范荣生表示,“两个规定所确立的证据规则融入了科学发展思维,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固定等各个环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使监督工作从粗放走向精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