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僵局的概念。侦查僵局是指“一个案件经过较长时间的侦查,已经掌握的嫌疑线索被一一否定,又没有发现新的线索,或者侦查进入查证阶段,由于未能取得正面的证据,原来确定的对象的重点嫌疑既肯定不了,也否定不了,侦查工作无法深入下去”[1]。案件陷入侦查僵局后,通常被称为疑难案件[2]。
侦查僵局的出现时机。侦查僵局可能出现在刑事案件受案后、至侦查终结前的整个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既可能是在侦查初始阶段,也可能是出现在侦查的深入阶段;它不仅仅出现在大要案件中,在一般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也屡屡遇见。
侦查僵局的分类。根据其在侦查过程中出现情况,可以分为两类即原生型僵局和后发型僵局。所谓原发型侦查僵局,是指在案件受理时就出现的僵局;后发型僵局,是指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后出现的侦查僵局。
侦查僵局的成因。有人认为在侦查初始阶段出现侦查僵局的原因主要有现场信息少,专案基础工作不牢固,勘查不周全,偶然因素的介入;侦查深入阶段出现侦查僵局的原因主要有侦查决策失误,关键证据失真,重要线索疏漏,侦查主体的不良心态及侦查渠道单一[3]。也有人认为出现侦查僵局的原因有(1)案件给侦查主体提供的信息太少;(2)案件给侦查主体提供的信息太混杂;(3)侦查主体未能正确地解读出案件所提供的信息;(4)侦查错误[4]。还有认为是案情判断失误、侦查范围确定不准、侦查措施、手段运用不正确或不得力而致使侦查僵局出现[5]。
从侦查情势理论的视角来分析侦查僵局的成因。即侦查僵局的成因有二:一是侦查主体未能正确诠释案件的侦查情势。原因有三:其一是侦查主体由于自身思维定式或自身素质(包括侦查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和侦查技术水平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其二是侦查对象施加的干扰(如作案人有意毁灭证据或采用反侦查伎俩),导致侦查主体判断侦查情势、侦查决策发生错误;其三是由于侦查环境方面的影响(如受案时间与发案时间差导致证据毁损,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案件侦查的限期等),导致携带有证据或信息的载体灭失,侦查主体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信息而无法正确判断侦查情势。二是侦查主体未能正确控制、影响所侦案件的侦查情势按自己意图发展。侦查僵局,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侦查主体未能正确地认识判断侦查情势,或未能根据侦查情势正确使用战术组合的结果。
侦查僵局的危害。案件陷入侦查僵局,会对案件侦查工作和侦查人员本身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侦查僵局的出现,不但迟缓了该具体案件的侦查期限;而且使侦查人员形成心理障碍[6],影响侦查人员侦查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也正因为如此,侦查僵局引起了众多侦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二、侦查情势为侦查工作中应用侦查学理论提供了一个平台
所谓侦查情势,“就是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各种条件和状况及其携带着的动态信息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沌体系”;侦查情势是所有与侦查有关的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混沌。根据侦查行为的结构,我们将影响侦查情势的因素可分为三类,即侦查主体方面的情势构成因素,即侦查机关、侦查员方面的因素;侦查客体方面的情势构成因素,即作案人方面的因素;侦查环境方面的情势构成因素,如作案的时间、地点、气候等。侦查情势理论认为,“案件侦查实施于具体的时间、地点及所处的外在环境的条件下,也实施于与客观现实的其它发展动态的相互联系中”[7]。
侦查客体方面的情势构成因素,主要指作案人的犯罪心理结构、人格及影响其心理结构人格的因素(如犯罪人的职业特征、家庭出身、性格特点及犯罪动机目的等)、犯罪能力(犯罪人选择、使用犯罪工具;选择、接近和控制被害对象的能力等)、犯罪特征(指能满足犯罪人心理需要而对犯罪目的无直接联系的行为细节,如犯罪人在犯罪现场题词留下自己姓名等)等。
环境方面的情势构成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和自然环境、文化环境方面的因素。前者主要指有关侦查程序和侦查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后者则指作案人犯罪时的时间、空间、气候条件等与证据生成与灭失有关的自然环境条件;还有受害人及证人的心理素质、辨别和认知能力、法律意识和社会正义感,社会及法律对犯罪、侦查行为的评价等文化环境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