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辖区犯罪嫌疑人(因受刑事调查而遭到逮捕或其他性质羁押的人)的数量都大于最终进入刑事法庭接受审判的人数。对许多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对刑事司法的体验只有刑事侦查,这种经历会使他们以及他们的亲友对刑事司法形成是否公平、公正的印象。涉嫌犯罪的人受到何种待遇会影响人们对执法机关合法性的看法和信任。
欧洲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但是所有国家都是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并且都是《欧洲人权公约》(ECHR)的签字国,因此都有义务将ECHR第6条中规定的人权保护原则和公平审判原则纳入各国国内的刑事法律体系。
在刑事程序方面,公平审判要求有几项关键要素以预防刑讯逼供。其中之一是ECHR第6条第2款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它要求由国家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为犯罪嫌疑人规定了接受讯问和审判时享有的沉默权。
与无罪推定和沉默权相关的包括ECHR第5条规定的保护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相关措施。根据这一规定,被逮捕的人应当立即被告知逮捕的原因和对其提起的指控。此外,被逮捕的人应当立即被带到法官面前,由法官审查逮捕是否合法。这意味着必须存在被逮捕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reasonablESuspicion),并且必须存在明确、可信的证据才能让警察实施拘禁。
最后,ECHR第3条规定任何人不受酷刑、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这一条也适用于刑事程序。
尽管《欧洲人权公约》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不成为违背其意愿的强制手段的受害者,但是实践中的保护还有赖于国家层面的机构和制度来实施这些原则。它还取决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层面是否都致力于争取使这种保护措施收到实际效果。
ECHR第34条规定的申诉程序是对此进行监督的一项措施,根据这一规定,主张自己是违反ECHR规定的受害者的个人可以向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申诉机制这些年来成为审查一个国家是否保护其公民权利的非常重要的机制。
以下两个案例可以帮助理解欧洲人权法院如何解释用以预防刑讯逼供的保障措施。
2008年12月11日,欧洲法院就Salduzv.Turkey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对在侦查初期法律帮助权保护严重不足的几个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比利时、荷兰、法国和苏格兰就在其中之列。Salduz声称,自己在警察的压力下进行了供述,而当时没有律师在场。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在早先的判例中承认律师在场能够为警察讯问带来的压力提供必要的抵消作用,但是同时也指出根据ECHR第6条第3c款并不能推导出警察讯问时律师应当在场的权利。可是,在Salduz案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改变了观点,认为没有律师在场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用作证据。在实践中,欧洲法院推行了一条排除规则,欧洲任何国家刑事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援引,并且各国法院必须适用该规则。这一判决出来后,荷兰政府制定相应法规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前向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