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始于1998年。在此之前,各银行都不能提取呆账准备金,如果贷款发生损失,须集中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豁免,并冲减信贷基金。199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规定专业银行从1998年起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贷款来确定,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在年初提取;进出口贸易贷款提取比例为1.5‰;农业、乡镇企业、外汇、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的提取比例都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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