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现阶段倡导的“一站式”服务,强调各项业务流程的整合,客户资料的共享,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客户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效率。然而,现行的会计科目主要按照个人储户、企业单位进行设置,将对私业务与对公业务绝对分割开,与当前大力发展个体企业、个人贷款的经营思路不符,不利于综合核算,不利于及时反映客户的综合信息,与现有业务的整合相矛盾。
2.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信息的准确反映和归类无论是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者还是对投资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为了详细披露贷款信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对贷款信息的反映不得不采取多种分类标准,即既有从流动性出发的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又有从发放对象出发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还有从资产质量出发的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这种核算看似丰富详细,实际上却反映出各种信息的交叉和混用,不仅降低会计信息价值,而且面对新出现的业务更是一筹莫展,比如推行几年的贷款五级分类,只能通过台账反映,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上与其他信息共同存在。
3.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没有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商业银行规定: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照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这种收入原则更注重交易的形式和业务合同的签订,没有反映交易的实质;没有规定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体现交易实质的确认原则。其“正常和逾期半年内的贷款利息无论商业银行能否收回,都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规定,不符合稳健性原则,给虚增收益、高估资产等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以致加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4.存款利息支出的低估。目前,商业银行应付利息的计提一般都是分档次按照现行利率计算,而不是按照存款的原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近几年我国已连续七次下调利率,这种计提方法导致账面应付利息余额低于实际应付利息余额,不少银行的账面应付利息出现红字,形成虚增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