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如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就不是对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评价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例如,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惟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对于提取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只采用备抵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也规定在不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迟延纳税的作用,即将应纳税款延期缴纳,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4」某有限公司2006年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为6000万元,同时在2006年3月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2006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坏账损失2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上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可按应收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的真实性,一般对于历史欠款较严重的企业宜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而对于当期销售额较多的企业则采用销货百分比法更佳。
假设企业充分使用备抵法计提5‰坏账准备金,则可税前扣除30万元。企业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2006年3月可以将5万元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在2006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2万元坏账损失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006年在税前实际扣除了3万元坏帐损失。企业采用备抵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数额高达30万元。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备抵转销法,则较采用直接转销法在2006年度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仅此一项企业就可少缴所得税8.91万元。
由此可见,直接转销法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将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而备抵转销法在年末先将坏账准备计提出来,增加当期费用,就可以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企业财务人员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在税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滞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享受一笔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