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维燕要求下,韦某从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50万元转入何指定的广丰公司账上,随后将余下的购车款30万元打到何指定一个私人账户上。眼看一个月过去了,何维燕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原来,何维燕此举目的是挪用韦某的巨款,她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要帮他人购买一辆凯美瑞轿车。
在韦某多次催促下,何维燕便找到李某称借他80.7万元,承诺事后可归还其85.7万元。李某借款后,何打算以此款为韦某购车。
同年6月3日,东兴公司与柳州市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约定宝马X5轿车的购车价款为89万元,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80.7万元,车辆交付时间为合同约订之日起7天至15天内,余款于车辆交付时一并支付。
合同签订后,何维燕与东兴公司经办人韦某等一起,在粤宝公司营业厅由李某等3人在该公司POS机以刷卡80.7万元方式付款,当做了东兴公司的购车定金,粤宝公司给东兴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而何维燕在李某等3人刷卡付完款项后,向他出具一份85.7万元的欠条。
同年6月10日,李某以其被何维燕诈骗巨款为由报警。但李某等3人也确认,该报案材料与东兴公司与粤宝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是没有关系的。
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车时间,当韦某代表东兴公司找到粤宝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交付车辆时,未果。在这种情况下,东兴公司、粤宝公司以及李某陷入了一起复杂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