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浙江在线”记者的说法,2010年7月28日,互联网络上刊登的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了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以来,互联网络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有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的文章。报道中涉及企业以商业信誉被侵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发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在有关媒体上连续发表文章批评企业。根据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浙江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刑事拘留决定。
不到一周时间,案件突然发生逆转,给人留下许多悬念。假如没有浙江省公安厅、丽水市公安局的干预,那么,这个案件将会呈现出怎样的结果,人们不得而知。恰恰是这种及时的行政干预,让人们从一个侧面看到了中国司法的现状,品味出司法独立之艰难。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的许多盲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传等五种情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换句话说,发布通缉令应当包括以下要点:第一,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而逮捕必须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在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是被批准刑事拘留,并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第二,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在未征得上级机关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通过互联网发布通缉令,显然在管辖的问题上存在重大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