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说,她原本是思明区软件园一家公司的员工。去年10月,公司的徐经理联系了一家银行,现场为公司人员办理信用卡。林小姐填写完资料,通过了审批,可是信用卡一寄到公司,徐经理居然把卡取走找人套现。林小姐当天手机收到提醒短信,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刷走2740元。
“这张卡是我自己办的,被刷了肯定要我还款的。”林小姐急了,找到徐经理问个究竟。可是徐经理的答复是,这是老板韦先生的指示。后来在公司,徐经理与韦老板发生激烈的争执,互相说被对方骗了,最终徐经理一气之下走掉了。
徐经理这一走就没再回来,韦老板说对方借公司的名义四处骗钱,肯定是跑路了。对于林小姐信用卡的情况,韦老板同意在三个月的还款期限内先往卡里垫钱,可是钱汇进去没多久,又被套现出来。如今,林小姐虽然已从公司辞职,但是信用卡还款一事仍未解决。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该公司韦老板。他说,情况与林小姐反映的有出入,当初是徐经理怂恿林小姐办理信用卡,并在私底下刷卡套现。因此这是徐经理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另外考虑到林小姐大学毕业没多久,没多少积蓄,生活有难处,他才决定先帮助林小姐垫钱。目前林小姐已经从公司辞职,他没有义务再为林小姐还款。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林小姐在明知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强制使用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导致信用卡产生借款,所欠款项应该由林小姐负责偿还。但是林小姐在还款后可以要求实际刷卡人或刷卡受益人进行偿还。
公司是否需要向林小姐承担还款责任,关键要看刷卡行为是否属于公司的职务行为,如果徐经理的刷卡行为确实属于职务行为的话,公司应当向林小姐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是,只能向徐经理提出要求还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可能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对于他人冒用林小姐的信用卡进行刷卡的,林小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林小姐可以提出相应的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