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运动中心昨天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针对于某“奖金门”作出多项声明,中心除了宣称于某共获得261325.5元奖金外,同时引用司法鉴定,证明代领事实的存在。随后,于某对声明中的诸多内容及奖金数额、分配办法等提出质疑,更在昨晚于清华召开新闻发布会。
根据获得国家奖励的教练员奖金分配的具体计算办法以及国家奖励标准,根据于芬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到2007年年底,于某同志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杯跳水赛,该项比赛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拨付的奖金由于报批手续等原因尚未下达,因此目前还未制定发放明细。
尽管于某同志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某同志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某同志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按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较少;再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是不可能得到“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的。
有5人代领于某奖金,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两人是于某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某同志,并提供书面证明。至于于某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于某本人的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这证明了,代领人确实将存折转交给了于某,于某本人也从银行取走了这笔钱。
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某认识的人。况且每次世界大赛的奖金发放要晚于比赛一年左右,要通知并将奖金发放到获奖人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但从严格财务手续来讲,游泳中心今后还需要改进和完善。
在于芬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存在四种领取情况:第一,2007年世锦赛奖金25343元,中心在今年5月曾通知于某本人,她至今仍没有领取。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某同志本人领取。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现金。
于某说:“按照游泳中心公布的,我这十几年来的奖金竟只有20来万,这实在太可笑了。事实上这十几年来,我以前带的队员年年都在大赛中取得好成绩,怎么可能就这点钱?”她透露,她的弟子伏明霞在2000年奥运会获得一金一银,光湖北省就奖励了她50万元,随后她向湖北省方面进行问询时,得到的答案是这笔钱交给国家队了。她苦笑着表示,光这笔钱就超过游泳中心公布的数字了。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第三项180305元奖金成为焦点,因为游泳中心拿出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2001年2月16日的人民币180305元的存款凭据,同年7月4日该卡的金额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后销户。而于芬称,她得到的是一张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的银行卡,而且上面的金额也没有18万那么多。
于某质疑,她这十几年来一直在北京,而游泳中心也不是在外地办公,为什么没人通知她去领奖金。她说:“这些年来我除了拿到这张卡,还有就是一笔2万多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的奖金。游泳中心既然让人代领我的奖金,起码也该有些签收人名单、详细情况之类的材料,但我从没看到过。而且这些人不是我的亲戚和朋友,我干嘛让他们代领我的奖金。”
于某律师王某某昨天透露,于某是在今年1月29日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针对奖金数额提出质疑的,他表示,按照法律程序,他们理应在30天内,最晚3个月内向于某给予书面回复,但现在都过去这么久了,得到的除了奖金发放没问题,再就是4月初告诉于某,此事已交由游泳中心进行调查。他说:“这种做法不合理,既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严肃。如果是书面材料,那么如果我们发现有问题,起码可以向再上一级单位检举,可是没有这个材料,根本就做不到这一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我不清楚作为监察单位,总局监察局为何不给予书面回应?”
于某说:“此前我曾几次要求监察局、游泳中心负责人和我三方在一起会面,就奖金的问题进行沟通,但遗憾的是,直到现在也没有实现。”她和律师都坚定地表示不会放弃,将继续讨回奖金的道路。 (本文来源:汉网-武汉晨报 作者:李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