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贷款管理,检验贷款评审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的经验,提高贷款评审决策和贷款实施管理水平,规范贷款后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后评价是对已建成投资或正在建设实施的贷款项目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状况、贷款的使用、贷款本息回收、银行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未来经济效益和贷款风险进行预测,并对照原评估指标进行评价分析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贷款后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包括本、外币)发放贷款的项目。 第四条贷款后评价项目选择的范围包括:建成投产的项目和在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如项目严重超概算、其他资金不到位、建设条件或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的在建项目。 第五条贷款后评价项目确定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指定不同类型的典型项目。包括:1.成功的效益好的项目;2.失败的或有重大问题的项目;3.逾期贷款较多的项目;4.其他能提供典型经验的项目。 第六条贷款后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审查的原则。可按照建设银行贷款决策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行组织开展其权限范围内贷款后评价工作;有必要时总行可以直接进行贷款后评价或由总行组织开展交叉评价。 第七条贷款项目后评价的工作程序:1.确定后评价项目;2.制定后评价工作计划;3.收集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和数据;4.根据本办法各项内容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对比和分析;5.编写后评价报告;6.上报后评价报告,并将评价中揭示的重要问题及其对策或建议反馈给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贷款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款人资信和生产经营状况分析;2.贷款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析;3.贷款项目财务效益评价;4.银行效益及风险评价;5.结论与建议。
第十五条编制《项目建设概况表》(评价表1),对重大项目要说明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制情况,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编制《项目投资来源表》(评价表2),进行投资资金来源变化情况分析。计算借款人自有资金(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并与评估结果进行比较,着重说明项目自有资金是否按期足额投入;银行贷款是否按计划到位;部门、地方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是否遵守承诺,按期将自筹资金划入;建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第十七条编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支原因分析表》(评价表3)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支原因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工期情况分析。将项目实际建设工期与项目计划工期进行比较,分析变动的原因,计算建设工期延长(或缩短)时间并与同等条件的项目进行对比分析。公式为:建设工期延长(或缩短)时间=实际建设工期(月)-计划工期(月) 第十九条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分析。计算公式为: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单位生产能力实际投资=------------项目实际形成生产能力应将计算结果与评估报告中的预测数进行比较,与同类型已竣工项目的实际数字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对贷款经办行在贷款实施管理中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及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要重点审查贷款承诺条件的落实情况,说明经办行针对贷款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对控制风险提出了哪些合理化建议及其被有关部门采纳情况和实际效果,在贷款实施管理工作上有哪些经验和教训。
n-t∑(CI-CO)t ·(1+FIRRe)=0t=1式中:CI——现金流入量;CO——现金流出量;(CI-CO)t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n∑——项目计算期总和(t=1,2,3……n);t=1RIRRe——财务后评价内部收益率。
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有效生产期。建设期根据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生产期根据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和产品寿命期确定。为便于与评估结果相比较,计算期应尽可能与评估报告一致。后评价内部收益率与项目实际资金成本比较,若等于或大于资金成本,表明项目在财务上达到或超过了资金成本所要求的最低盈利能力。后评价内部收益率还应与项目评估时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进行比较。(二)后评价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投产后各年实际生产期内满负荷生产年份,实现利润总额与项目实际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年实现利润总额投资利润率=-------×100%项目实际总投资上式中:项目实际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含建设期利息)+项目实际占用流动资金额若项目投产后实际生产期无满负荷年份,年利润总额则取实际生产年份中年利润总额平均值。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建项目的财务后评价,除实际发生的数据外,均须根据新情况,预测未来的费用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编制《贷款后评价指标对照表》(评价表8) 第三十二条综合论述后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1.贷款评估和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及运营中出现的主要问题;3.因政策、体制原因产生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结论:说明贷款成功与否,存在问题的性质与风险的程度。 第三十四条针对评价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1.为加强贷款的评估、决策和监理应采取的措施;2.为改进项目的实施和运营应采取的措施;3.提出提高项目经济效益,转移和分散贷款风险和加快贷款回收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贷款后评价报告及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是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归入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