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妥善做好精减施工队伍,调整施工队伍结构,控制施工队伍总量平衡工作。在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组建新的施工企业。要严格国有施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这些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在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合理地调减外包工、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工。对企业的富余人员,要本着就地消化、自行消化的原则,积极兴办为施工服务和社会急需的生产性企业,兴办立足企业、面向社会的第三产业。各级建委要帮助施工企业调整队伍结构,推进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离,使管理层逐步增强施工技术开发、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综合管理的能力,使劳务作业层逐步发展成为来去灵活的专业化施工组织,逐步建立起能够随基建规模的伸缩而自我调节劳务规模的灵活机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转移的试点。城乡建筑企业要积极面向村镇,开发农村商品房市场和积极包建农房。对进入我区的区外施工队伍,要结合年审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除一、二级施工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允予其承接新的工程任务。需要进入我区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介绍信,并确实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企业资质标准的一、二级资质,由区建委从严审批和控制。经批准进入我区的区外建设企业,必须经过公开的招、投标承接任务,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引进区外建设队伍。
三、坚决清理各种虚体性公司。对政企不分的公司,要在人、财、物上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否则,一律停止其经营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业务。对不具有技术、经济、材料、质量等配套管理力量、不具有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无承担工程相应的自有资金的承包公司,应一律撤销。对纯属靠转包坐收渔利,不负技术、经济、质量、安全责任的各种“转手”公司,对从事建设工程承包而又未报自治区建委审批的各类承包企业,一律作违章经营取缔。
五、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继续搞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征工作,坚决禁止无证勘察、无证设计和倒卖图签、乱收设计费等行为。严格控制外来设计队伍(包括区外设计单位和国外设计企业),未经许可及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自行进入我区勘察设计市场。除特殊情况外,区内亦不再批准组建新的国营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招标的宏观指导,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保护平等竞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权私下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从中收取回扣,也不得以横向联系为名,利用高一级设计执照,不劳而获。要加强企业设计组织管理工作,从实际出发,合理核定年度生产指标,提倡以丰补歉、新技术开发,反对分光吃光。要继续深化勘察设计单位内部改革,有计划地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继续开展评优创优、质量监督和检评工作,有步骤地实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提高设计水平,繁荣设计创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努力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率。要根据自治区建委>(桂建房字[1987]14号),认真清理整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凡未按规定经资质审查、领取房地产综合开发证书、办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撤销。已经过整顿和资质审查,办清手续的各类公司,要按规定进行年审。对已改变性质或与资质不符的公司,要通过整顿达到要求,否则,予以撤销或降级。要整顿房地产价格,制定合理的售房办法和计价原则。出售房屋一定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禁自定售价、贱价出售旧公房。出售旧公房的回收款,必须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严禁随意挪作他用。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正确引导合法的房地产经纪人的活动,活跃房地产市场。要整顿村镇建设开发市场,对各地村镇建设开发公司要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
七、整治市政公用事业的秩序,搞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经自治区批准征的各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保证用于城市的维护、建设,首先用于已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好城市客运交通,特别是出租汽车市场。要加强城镇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坚决制止对地下水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继续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列入计划并已开工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要确保按质按期完成。
九、加强领导。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建委应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抓紧抓好,要组织一定力量搞好调查研究,抓好典型。计委、工商管理、审计、税务、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建设市场治理整顿好。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