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者的权益给予保护是激发鼓励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手段,而创造力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不竭之源。人类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早已形成共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各国法律上均有体现。
今天,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拷贝,复制,上传,下载成为网络基本功能,由此而来的网络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全社会提倡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的语境下,保护网络版权更加不容忽视。
在信息时代,怎样在维护著作者权益与尊重网络公共性及便捷传播等价值规律上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无论是对法律的制定、还是对网络的管理,都是一种全新的挑战。
如同硬币拥有正反两面,互联网在加速知识传播和推动社会进步上可谓功不可没,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的普及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其中网络侵权问题挑战了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空白点。
近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将合肥城内30多家网吧推上被告席。原告称自己依法享有相关影视作品在国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在既未得到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网吧内将上述影视作品提供给用户点播观看。案件已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网络侵权”一时成为热门话题。
从文字、图片、到音频、视频,相关的网络版权纠纷层出不穷。在合肥网吧遭遇“侵权门”事件不久,新京报社状告浙江在线网站违法转载新京报文章、侵犯新京报著作权,向浙江在线网站索赔200万元。
无独有偶,国内热播剧《我的团长我的团》前不久也因网络版权方面的纠纷,制片方与代理商之间就版权问题打起了口水战,引来众多关注的目光。
版权纠纷现象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很多人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举起了网络维权的大旗。然而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传播技术以及海量传播的网上信息,保护网络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日益显得捉襟见肘,网络维权的路似乎磕磕绊绊。
近年来,网络的发展突飞猛进,据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2008年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2.98亿,互联网走进寻常百姓家,并逐渐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种网站的产生如雨后春笋,互联网产业的规模日益壮大。
作为一种全新的大众传播媒介,网站的内容来源与传统的书籍、报刊、杂志相区别,信息量大而原创内容比重较小,其大量的内容来源于网站之间或对传统媒体的复制、链接。身为合肥一家信息网站的新闻编辑,小黄告诉记者,他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省内几家门户新闻网站上浏览、复制当天的主要新闻粘贴到他所在的信息网站中,他说“其实网站之间都会相互复制选用信息稿件,同一篇稿件或者音视频文件在多个网站被拷贝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不可否认,在互联网上从网站到个人博客、播客,无论是文字,图片、音视频,内容的“拿来主义”现象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有人戏称,海量的拷贝链接之下,“互联网”已成为“互抄网”。
显然,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互联网现行的很多网站生存模式将会遭到围追堵截,甚至难以立足。
矛盾的是,正是互联网技术的便捷自由低成本的优势使得其迅速扩张,为数以亿计的网民提供了一个公共交流的平台,改变了普通大众的生活思维方式,很难想象,失去了“公共性、公开性”的先天禀赋,作为大众媒体的互联网是否还能保存其平民性与开放性?
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的使用和传播已成为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专家指出,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已成为各国政府日益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知识创新,对于知识产权的爱护与珍惜本身也促进了网络的持续健康发展,反过来网络全新的传播模式对于人类知识的传承与创新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相辅相成,值得深思的是,为了保护互联网公共性与自由性等生存特性,是否必须以牺牲著作权者的部分权利作为代价?在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和保护著作权者的利益之间,如何才能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在传统传媒环境下制定的著作权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显然亟待突破与完善。
现代科技进步的速度愈来愈快,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很难赶上技术前进的步伐。在现有的环境下,网络管理部门以科学的手段引导网民与网站,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的网络文化环境尤显重要。
对于网络版权保护来说,尽管与之相关的全新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尚待形成,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法律如何变更发展,尊重创造者的价值,遵守诚信的道德自律,这是网络长远发展必须树立维护的核心价值伦理。惟其如此,网络信息的创造者与使用者才能获得双赢,换言之,只有网民网站及相关的网络管理者尊重合作共赢的游戏规则,网络版权保护才可以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