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的发生,作为一种突发事件,对政府的反应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是对政府职能的严峻考验。
灾害的应对具体包括灾害前的防范、灾害中的应对和灾害后的重建三个方面。突发性、紧急性和严重性贯穿于灾害发生前后的整个过程。政府如何应对灾害的这些特征,是有效防范和化解灾害的重要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广泛的行政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这些统称为公共管理职能。同时,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经济中的我国政府还具有另外两个显著职能——“国有资产总老板”的职能和“具体股东”职能,该职能控制着国家经济的主导力量,尤其是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行业。也正因为如此,这些国有力量能在灾害发生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作为国家调控的具体工具,还是要维护其市场主体的完全独立性,抑或两者兼而有之,颇值得反思。
笔者主要想从财政对政府反应能力的影响、国有经济在灾害中的应有作用及政府在灾害发生时与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物资调控作用三个方面,谈一下对政府职能的一些粗浅看法。
灾害发生后(如今年春节前后严重的雪灾),通常会导致停水、停电、停运等严重危害公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问题,随着基础设施的瘫痪和公共服务的割断,人们的基本生活和企业的生产活动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灾害拖延一天,不仅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会造成不便的影响,甚至会出现生命危险,也会对灾区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必然会殃及相关行业和邻近区域,相应地国民经济整体必将受到重创。所以,在灾区人民和企业陷入灾害之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何及时地集中地方甚至一国之力来抗灾、救灾及灾害重建,甚为重要。政府在灾害应对中的反应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灾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另一方面是灾时和灾后的持续作战能力。无论是及时应对还是持续作战,其本身都是政府职能的体现。那么如何保障灾害中政府的反应能力呢?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灾害应对中“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政府在灾害应对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如果缺乏相应的财政资金保障,恐怕会“底气不足”或者“犹豫不决”,从而影响政府灾害应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