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和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票据业务的相关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