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的金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又称“票据资金”、“资金关系”。
汇票和支票都是委托证券,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是受托人。但是,付款人一般不会毫无缘由地接受付款义务,通常,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才会按照票据接受付款委托:
(1)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如出票人在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存有资金而开出支票、付款人自应向持票人付款。
(2)付款人对出票人欠在财产给付性债务。如甲欠乙100万元贷款未还,乙为向丙清偿债务而签发汇票,指定甲向乙付款。此为债权之转让,出票人的票据,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收回票据,就是清偿了对自己债权人的债务。
(3)出票人同付款人之间有信用合同关系,付款人事先承诺为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付款人收取票据后再向出票人请求清偿。
此外,付款人也可出于无因管理而行付款,还可因为与出票人之间有交互计算合同、继续供应合同等关系而为付款行为。本票是自付证券,不存在受委托付款人。例外的是,本票上记载由第三人充当“担当付款人”的,出票人与担当付款人之间应有资金关系,学者对这种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
此外,汇票承兑人与其指定的担当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关系,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准资金关系”。资金关系中,出票人和其他供给资金的人称资金义务人。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但在特殊场合亦有相当牵连,对票据关系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