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 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 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 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 据上的效力。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票据上记载这 些事项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