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卖出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另一家金融机构(买入方),买入方金融机构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卖出方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票据到期后由买入方直接向承兑人收款。
2.回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卖出方)将其未到期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另一家金融机构(买入方),买入方金融机构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卖出方金融机构,卖出方金融机构在约定的回购到期日将回购资金划入买入方金融机构账户后,取回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回购式转贴现的回购日不得超过到期日。
(一)转入贴现票据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在《承兑银行名单》所列的商业银行内;
(三)申请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转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办理转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息率,由转入、转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受理与调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方公章);
(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合法有效的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转入贴现申请书》(附件10)、《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清单》(附件11);
(五)拟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到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七)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用公章);
(八)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及相应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行业专用发票),其他能够证明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已经确实履行的凭证;
调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一)客户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向其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并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3.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或其他必须记载事项以外的文字;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清晰;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等。
4.最后背书人、申请人、申请书签章与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名称是否一致。
5.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规;汇票、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是否相互匹配。
6.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是否真实。
客户部门应通过委托转贴现申请人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调查,被委托社应给予积极配合;也可赴当地进行实地调查。
(二)客户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将拟转贴现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送会计部门复审。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2.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相关要素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应向承兑人再次查询。
经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反馈客户部门,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客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上的程序申报审查、审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转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规定资格,承兑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三)客户部门对申请人和承兑人的评价分析是否准确合理,承兑人的资信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无理拒付可能,业务风险是否可控等。
客户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资金管理部门同意资金安排的意见,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式)协议》(附件12)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式)协议》(附件13)。
客户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由贴现凭证代),然后由经办社的主任或其他有权签字人在转贴现凭证第一联上“农村信用社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和日期,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及转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对买断式转入贴现,应要求转贴现申请人对拟转贴现汇票作背书转让,并按《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约定利率、贴现期限在转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将转贴现凭证第一至三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转贴现申请人,第五联转贴现凭证按汇票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将汇票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后的实付金额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回购式转贴现票据的背书处理。对回购式转贴现业务,可要求贴现申请人进行背书转让。对约定在办理时不作背书转让的,需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中载明“如转贴现申请人没有在协议约定时期回购已贴现票据,转贴现申请人应无条件补办转让背书手续,并承担由此可能给贴现农村信用社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内容。
对需回购的票据,应由转出社信贷业务人员、转入社信贷业务人员和会计人员三人共同封包签字后交转入社会计部门保管。
对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的后期管理。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后,客户部门应及时登记转贴现票据明细台账,注明票据回购日期。
票据回购到期前由客户部门负责同转贴现申请人联系,提示对方到期按时付款。会计部门在回购到期日关注回购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客户部门,在资金到账后按会计操作规程登记有关台账,客户部门在转贴现票据台账上予以注销。
若转贴现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于到期日将资金划回农村信用社,经办社可按双方协议约定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并向转贴现申请人收取迟付期间的违约金。
客户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贴现余额、资金头寸、资金成本等情况提出转贴现申请,并与转入方协商转贴现利率及相关事宜。
农村信用社办理转出贴现业务时,需向转入方提供的材料与转入方共同协商确定。
对转出贴现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写“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并由有权审批部门根据农村信用社资金、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审批。
对转出贴现业务,会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客户部门要求,收集、整理符合转出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填制转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一联签章,连同汇票和其他申请材料交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一并交转入方。对转入方同意办理的转出贴现业务,由会计部门根据转入方返回的贴现凭证作相应会计处理;对转入方不同意办理的转贴现业务,由会计部门继续将拟转出票据按照规定保管。